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5189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43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哲,职员。
被告: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9723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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