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26号
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A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显路以南凤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7955775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价值18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