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岭,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3605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8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未找到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
三、2020年2月3日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四、2020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
五、2020年3月12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六、2020年4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宗土地。
七、2020年4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0年4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约谈,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173605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在该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发布,随时对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主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本案引起时效中断的事实,故执行时效中断,因时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故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和此案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