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室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岭,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显路以南凤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廊新国用(2013)第00015号、(2013)第00016号、(2016)第00003号土地三块。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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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