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549号
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A座203。
法定代表人:常建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美,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五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