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市奥凯力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459号
原告:沈阳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P4N709J
法定代表人:王连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A座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822215XD。
法定代表人:常建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鼎立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沈阳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沈阳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1557元。
审判员  谭艳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翔
书记员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