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40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辽04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并于次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39252.81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1处房屋,申请人暂未申请处置。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工作内容均有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