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禚某某与抚顺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抚顺市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411民初2086号 原告:禚某某,男,满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告:抚顺市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禚某某诉被告抚顺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抚顺市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吴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