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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连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3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范某,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203民初11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某的银行存款199739.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