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9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6层6B-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一局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京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9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一局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生活区消防工程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生活区消防喷淋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资金支付困难时,乙方同意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承诺自行筹集资金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分包工程,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追要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经济补偿”,故我公司无需向东方京安公司支付生活区消防工程款的利息。 东方京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中建一局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支付发生困难”,工程款利息从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一审判决自交付之日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 东方京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一局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784233.89元;2.判令中建一局三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5784233.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工程款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2日,中建一局三公司(承包人、甲方)与东方京安公司(分包人、乙方)针对“商业、办公、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等等2项(丰台区城乡一体化***乡xx村旧村改造项目一期XJ-03-02、XJ-05、XJ-09地块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项目)”(以下简称整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机电消防分包工程)》,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射流灭火系统等3个系统深化设计、安装、采购、调试、验收等工作,各系统明敷设的穿线管敷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1.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甲方在收到完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向监理申请验收……10.1.2完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三方(业主、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1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三部分专项条款9.3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额度依据业主支付甲方工程款中有关分包款项额度支付……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实施工程价款的85%……甲方与业主完成决算后付到总包与分包决算金额的95%,余款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满后,扣除质保期内分包违约金(若有)后一次性免息支付。1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13.1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1)甲方资金支付困难时,乙方同意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承诺自行筹集资金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分包工程,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追要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经济补偿,甲方延期付款不超过90天。2022年3月15日,双方签署《消防分包完工结算书(机电专业)》,消防机电工程的总结算金额为4227485.95元,中建一局三公司已经支付2750000元。 2018年3月19日,中建一局三公司(承包人、甲方)与东方京安公司(分包人、乙方)针对整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消防、喷淋系统及气体灭火分包工程)》,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室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喷淋泵的采购待定)、气体灭火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等3个系统深化设计、安装、采购、调试、验收等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1.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甲方在收到完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向监理申请验收……10.1.2完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三方(业主、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1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三部分专项条款9.3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额度依据业主方支付甲方工程款中有关分包款项额度支付……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建设单位与总包完成决算后付至总包与分包决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满后,扣除质保期内分包违约金(若有)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以上付款节点遇节假日顺延)。1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13.1.1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超过90天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果甲方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90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将按照拖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乙方承担催款90天后的未付款延期支付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但利息总额不超过未支付价款的3%。2022年3月14日,双方签署《专业分包完工结算书(土建专业)》,消防土建工程的总结算金额为15030164.03元,中建一局三公司已经支付10837786.82元。 2018年11月30日,中建一局三公司(承包人、甲方)与东方京安公司(分包人、乙方)针对整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生活区消防工程)》,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生活区消防工程安装、采购、调试、验收等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1.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甲方在收到完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向监理申请验收……10.1.2完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三方(业主、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第三部分专用条款9.3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完工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本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以上付款节点遇节假日顺延);1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至工程竣工交付止。2020年6月3日,双方签署《专业分包完工结算书(土建专业)》,生活区消防工程的总结算金额为114370.73元。 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2日,结算日期为2022年1月。 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 关于案涉三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东方京安公司主张消防机电工程和消防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生活区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对此,东方京安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的《移交单》以及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丰消验第094号)》为证。经查,该验收意见书载明:“商业、办公、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等2项工程申报使用性质为商业、办公、汽车库及设备用房……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合格。”中建一局三公司不认可《移交单》的真实性,认可验收意见书的真实性;主张因东方京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完工验收资料,三个工程均未办理三方竣工验收。东方京安公司不认可中建一局三公司的主张,并提交消防机电工程的全套工程资料(含日期为2019年5月26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消防土建工程的全套工程资料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中建一局三公司表示仅收到过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其余工程资料未收到。 东方京安公司提交其总经理***与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催款函》以证明东方京安公司曾在2020年6月19日通过微信发送《催款函》,故消防土建工程的利息应自2020年9月19日起算;中建一局三公司主张该《催款函》与本案无关。经查,《催款函》载明:“致北京华***投资管理公司:我司承建的xx村旧村改造XJ-09项目历经5年,已于今年的4月2日完成竣工验收……请贵方于2020年6月25日前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我们好提前做好收付款工作。”落款为“中建一局三公司xx旧村改造XJ-09项目部2020年6月18日”。 关于开具发票情况,东方京安公司提交多张发票并主张已开票金额共计19257649.98元,其中土建工程的发票金额共15030164.03元,机电工程的发票金额共4227485.95元。中建一局三公司表示前述发票中除编号04490736号的发票为红冲状态,对其余发票均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建一局三公司针对案涉整体项目中的消防工程与东方京安公司签订三份合同,将消防机电、消防土建及生活区消防工程分包给后者施工。鉴于三份合同的当事人是一致的,针对的也是同一项目中消防工程的施工,故中建一局三公司以三份合同的施工内容和人员不一致为由而提出不应一并审理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东方京安公司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对竣工验收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三份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提交完整的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后组织三方验收,故东方京安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向中建一局三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现东方京安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东方京安公司主张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丰消验第094号)》认定消防机电和消防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法院认为该验收意见书仅是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而非合同约定的三方验收,更不能以此替代东方京安公司对竣工验收情况的举证义务。整体项目于2020年4月2日竣工验收,法院以此日期作为案涉三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在此基础上,合同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均已届满。中建一局三公司应向东方京安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欠付工程款。 关于《催款函》,首先合同条文是“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超过90天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但微信发送《催款函》的时间是2020年6月19日,此时甲方逾期付款尚未超过90天;且该《催款函》的内容未能体现是东方京安公司向中建一局三公司的催款,因此法院对该催款函不予采信,法院将根据本案情况依法计算利息。中建一局三公司以案涉工程未办理三方验收为由,提出余款支付条件尚未满足的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机电工程工程款1477485.95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43363.0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以1266111.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以1477485.9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土建工程工程款4192377.2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192377.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5771.3元为限);三、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区消防工程工程款114340.73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1434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生活区消防工程)》约定,甲方(中建一局三公司)资金支付困难时,乙方(东方京安公司)同意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承诺自行筹集资金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分包工程,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追要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生活区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当中建一局三公司存在资金支付困难时,东方京安公司放弃追要利息。本案中,中建一局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该事项与东方京安公司进行过沟通,故中建一局三公司以该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利息,缺乏依据。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判决中建一局三公司自2020年11月6日起支付生活区消防工程款利息,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建一局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淼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艾 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