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佳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工业园区4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6层6B-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海聚博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翠柳南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市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京安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海聚博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佳晋公司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向房山区法院起诉时所列案由为建设工程纠纷,但该案由是被上诉人按立案登记制自报的案由,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案由。案涉建筑物早在2012年经协商一致已经停工,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已转化为欠款关系。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既无证据清单(包括证据材料拟证明的内容),起诉金额也未明确到底由哪份付款申请表所构成,甚至隐瞒了其起诉状已涉及但证据却没有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为北京市房山区***燕房工业园区443号,但位于该址的建筑物是尚未建成的烂尾楼,上诉人从未在该地址办公,主要办事机构一直在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安华大厦二楼。鉴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已给上诉人带来严重不便,故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迁移手续已在办理,该情形亦可佐证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方京安公司对于佳晋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原则上不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案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换言之,只要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提交的初步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故此,佳晋公司关于东方京安公司举证问题的上诉主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同时,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东方京安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分包合同》)等证据,以佳晋公司欠付工程款等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审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全称):北京市佳***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鉴于北京市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发包人和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双方就承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北京市佳***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北京市佳***厂4#5#6#厂房”;“厂房工程地点:北京市房山区******南房山工业园区东区内”;“承包工程内容(见招标文件或报价清单):4#5#6#厂房消防工程”。 根据以上内容,本院认为,《工程分包合同》虽名为分包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却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工程建设施工的内容。故此,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从形式审查的角度来看,应认定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此基础上,现阶段,本院将本案案由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 鉴于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佳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