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泾县黄村镇安***潭组32号,现住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榔桥路东、山口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70634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建设工程欠款100000元。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5764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