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泾县黄村镇安***潭组32号,现住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榔桥路东、山口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70634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建设工程欠款100000元。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龙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5764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