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7261号
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雅路**,组织机构代码596964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美弧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锦淞路****房组织机构代码694505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美弧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美弧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20元,合计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