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财保108号
申请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6964395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雅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NX1Y9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鸽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隆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9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灵鸽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隆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