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7124号
原告:山东唯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
原告山东唯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唯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唯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唯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