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11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19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7日出生,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25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妍
审判员 贾 旭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