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11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19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7日出生,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25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妍 审判员 贾 旭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