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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极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千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沈阳极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2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千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34号3-001至3-0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极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千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极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2元,减半收取42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