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3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极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1号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沈阳极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阳极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极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