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际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0319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北京旭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景昌兴街18号院2号楼3层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公司员工。 被告:肇启旭,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国际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A3栋二层2088。 法定代表人:肇启旭,设计总监。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旭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亚威公司)、肇启旭、***国际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旭亚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肇启旭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施工费52200元,并以522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份,旭亚威公司将办公楼工程承包给肇启旭施工,肇启旭又将其承包的水电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清包),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90号院泰宁一号楼。尾欠52200元施工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尾欠施工费,被告互相推脱,拒不给付。原告认为,旭亚威公司将办公楼施工项目承****,肇启旭又将水电部分承包给原告,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给付原告施工费的责任。因被告拒不给付施工费,为此,现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旭亚威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或法律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我公司主张支付施工款。 肇启旭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原告没有完成全部的工程施工,被告已经足额支付相应数额的工程款项,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的事实不存在,且被告付款时原告未提出过异议;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施工合同无效,案涉项目没有验收合格,在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主张工程款,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3.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不能由此认定被告存在违约,原告未告知被告,擅自和旭亚威公司交接,其擅自交接离场导致工程未完工竣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就其工程款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补充意见:我不是适格被告,***公司是适格被告。 ***公司辩称,除肇启旭辩称中的补充意见外,其余辩称意见与我公司辩称意见相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12月2日,旭亚威公司(甲方)与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90号院1号楼的旭亚威公司办公楼整体装修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包括该楼的土建、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照明等施工总承包及装修垃圾清运等,工期从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程价款为2450000元。肇启旭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4日,肇启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将上述承包项目中的强电项目发包给***,工程价格为16万元。12月11日,***与肇启旭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就是空调的电源盒开关、管和线咱们做吗?这个是空调自己出的设计应该是他们自己做吧?(肇启旭)咱们做,没几个钱。(***)行,好的。后***组织人员进行了包括空调开关、管、线在内的强电项目施工。 2021年1月7日,旭亚威公司(甲方)与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主要载明:甲方与乙方原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旭亚威公司办公楼整体装修工程合同,现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该合同于2021年1月7日终止合同,不再履行,甲方认可乙方已施工总项目的85%的工作量,乙方认可甲方已支付的进度款总合同额的85%及相应的发票税点,故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终止项目实施。肇启旭在乙方签字处签字确认。庭审中,旭亚威公司称,上述85%是整个工程的85%,不仅仅包括水电一项。 2021年1月20日,旭亚威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与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旭亚威办公楼整体装修工程合同,因疫情原因于2021年1月7日终止该合同,乙方负责后续未完成项目的施工。同年1月21日,旭亚威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北京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90号院1号楼的旭亚威公司办公楼整体装修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包括该楼的土建、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照明等施工总承包及装修垃圾清运等,工期从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4日,工程价款为775000元。肇启旭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 经查,旭亚威公司分三次向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269925元。旭亚威公司分四次向***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775000元。 另查一,2021年1月25日,***与肇启旭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空调我和您说来,您说做吧,没给价格。(肇启旭)你先写吧。(***)好的。(肇启旭)然后再协商。(***)水电咱们俩是说好的价格是16万。差的就是弱电和空调吗。(肇启旭)你现核算出来,写好发给我。空调是谁让你做的?(***)当时空调让我做管,我给您打电话来,您说没多少的活做吧,是您让我做的呀。(肇启旭)空调老徐让你做的是吧?还是苑总让你做的空调管,画括号,写上面。(***)照片,内容:水电工程款还差55000元,弱电1325米×5=6625元,桥架26米×22=550元,空调39台×2**=10920元(一共做了39台、280每台,**安排的),共计73095元。(肇启旭)握手。庭审中,***称,空调开关和电源线增项是肇启旭包给我的。肇启旭和***公司称,空调和电源线的活都包括在16万内,***不能证明我们对其确定的空调项目金额认可。旭亚威公司称,空调电源线和管、穿线、开关都包给肇启旭了。 另查二,***与肇启旭微信聊天记录:一、2021年2月7日,主要内容:(肇启旭)项目上的活也没干完呢,怎么结呢?这几天都到处结账,款也没回来。(***)电工的活基本就完了,就剩下没贴壁纸的面板没上,剩下的都做完了。工位的都安完了,柜子的也装了。二、2021年3月5日,主要内容:(肇启旭)问题是活还没干完呢。哦,我跟法务部沟通一下,然后周日给你答复,如何?(***)弱电干完了,我现在工地剩的活就等着壁纸铺完,我就剩下面板安装了,一共也没有几天的活了。我这点活别人来干也用不了3/5的,就干完了,也就几千块钱的活了。(肇启旭)哦,这个我知道的,问题是甲方不给钱,我问问法务部看看怎样更好,如果你们跟甲方要工钱,他们给你们了,当然好。如果甲方不给,我们还要通过法律让甲方给钱。你清楚了吗?(***)甲方肯定不给我们钱,就让我们找你。我们这钱不和您要,我和谁要呀?(肇启旭)我最快月底才能给你钱,我肯定不会差你钱的,但是你要配合我向甲方要钱。三、2021年4月30日,主要内容:(肇启旭)宋工长,我现在没下来钱,如果有钱就给你了。经查,肇启旭已支付***工程款115000元。 另查三,旭亚威公司办公楼因壁纸装饰等原因未完工,***自称如下工程未完成,旭亚威公司对此无异议。具体为:一、六楼活动室屋顶吊灯4个、插座面板6个;小餐厅插座面板4个;大餐厅插座面板4个。二、四楼吸顶灯2个;应急灯1个。三、一楼射灯62个;插座面板5个。四、地下一层插座面板5个;应急灯4个。肇启旭和***公司对***自称未完成工程不予认可。 另查四,***自称空调项目完成情况,具体为:空调机共39台,米数(做管穿线)等1781米、10公分桥架30米。旭亚威公司对此无异议。肇启旭和***公司称,因房屋已经装修完毕,空调数量及做管、穿线米数无法核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诉争各方均不申请对***自称未完成工程及其所做空调项目申请价格评估。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于2020年12月将旭亚威公司办公楼强电项目发包给***,该项目施工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为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肇启旭达成的承包强电、空调项目的协议应属无效。肇启旭和***公司称,应由***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义务,因无证据证明上述协议系***与***公司所达成,故本院不予采信。***要求旭亚威公司给付施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与肇启旭就旭亚威公司办公楼强电项目约定工程款为16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并未全部完成强电项目,现****公司确认,本院应确认***自述未完成部分属实。据此,本院酌定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款4000元。肇启旭和***公司称,***仅完成强电项目的85%,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与肇启旭于2020年12月11日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空调的电源盒开关、管和线咱们做吗?这个是空调自己出的设计应该是他们自己做吧?(肇启旭)咱们做,没几个钱。(***)行,好的”,足以证****将空调项目发包给***。结合旭亚威公司的陈述及其已全额支付***工程款77.5万元的事实,肇启旭理应给付***空调项目工程款。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完成情况,本院酌定肇启旭应给付工程款8000元。肇启旭所称,空调项目款项已包含在16万元强电项目中,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经核,在扣除肇启旭已给付强电项目款项115000元、***未完成部分款项4000元后,肇启旭应给付强电项目款项41000元及空调项目款项8000元,共49000元。***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肇启旭达成的承包北京旭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强电项目和空调项目的协议无效; 二、肇启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9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负担80元,肇启旭负担1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