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2)苏0508民初946号之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2年1月25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改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59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至上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荷塘苑1。
法定代表人:***。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改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改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苏州改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