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中烘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70号
原告:广东中烘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尚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水。
被告: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梅。
被告:三明市同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梅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烘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文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