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1538号
申请人: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东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办事处东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191.5元;
二、如果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冻结至足额时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