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8368号
原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都镇临湖经济开发区创立路。
法定代表人计建荣,总经理。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号**幢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顺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