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1546号
原告:苏州品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品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品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品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品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苏州品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