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1227号
原告:上海塑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塑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