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4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
法定代表人:欧某,居民身份证,3422241974********。
被执行人: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渝0104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费60,68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监理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监理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1元,由被告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重庆金科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5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5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清偿,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渝0104执4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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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