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8执3082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陕01民终68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共计1600404元(含执行费18222元)。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2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兑付手续。同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8执3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