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3682号 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被告: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西北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刘某。 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西北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保全费1473元,由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