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424号 原告: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7元,减半收取2599元,由原告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