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4001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69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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