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2327民初2743号
原告:XX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XX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保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局(以下简称准东XX局)、新疆XX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准东XX局的委托代理人***、***、XX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8.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22,530.6元(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4日,计3年3个月11日:585000×15.4%/年×3年3个月11日=295,545.3元;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8月4日,计1年9月17日:97500元×15.4%/年×1年9月17日=26,985.3元);3.被告按照年息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68.25万元设计费自2023年8月5日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准东XX局于2020年3月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二)约定审计的为97.5万元。原告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项目施工图及时交付准东XX局。2020年4月2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服务中心出具了案涉项目施工图的审图合格证。2021年10月14日该项目已施工完毕。但准东XX局仅支付设计费29.25万元,尚有68.25万元设计费未支付。因XX管委会系准东环保局的上级单位,故请求XX管委会对准东XX局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准东XX局、XX管委会辩称,准东XX局与***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双方履行,余额明确。合同价款金额97.5万元,***出具设计图,已付款为29.25万元,认可余额68.25万元。***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方不构成逾期违约,不能据此计算违约金或利息。(一)第一阶段款项虽已经付清,但原告方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如下问题:原告于2019年8月向被告出具第一份可研报告,该份报告在2020年5月经过李XX、刘XX等5位专家进行了评估并给出修改意见,要求原告修改后重新提交。但原告并未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亦未给被告书面反馈。至2024年5月原告为中请相关费用,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可研报告,并委托***、卢XX等专报告系项目完工后为申请费用补做,实际上不具有参考价值;综上,两份可研报告内容不同,专家意见不同,且第二份为事后补做,说明原告在项目设计之初即可能存在设计瑕疵,被告方也正在着手排查相关项目在使用时出现的问题是否由于设计缺陷造成。(二)第二阶段付款要求为“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后三天内”,但原告存在如下问题,导致付款条件未达成:1.数量不全1.1原始图纸不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六条,原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45天给被告交付8套施工图。就本案所涉一标段图纸而言,原告仅向被告交付了《排水管道第八册(1-88)》《一体化泵站(8992)》施工设计图电子版,而电气、工艺、结构、暖通等施工设计图仅交付了部分CAD电子版,并且上述原始图纸均未交付盖章纸质版,被告曾就此与原告协商,原告并未补齐,存在设计文件交付瑕疵。1.2评审后图纸不全,通过评审并取得合格证的设计图纸,原告方实际仅交付了污泥阳光棚部分的电子版图纸,其余4个建筑设计图纸均未交付纸质版或电子版。2。图纸名称错误原告向被告交付的电子版施工设计图和纸质版竣工图存在图纸名称错误,付款程序受阻。被告与原告协商后,原告至2024年5月才重新提交二、三标段的施工图,本案所涉一标段施工图名称错误问题尚未修改及交付,因此原告本身存在交付延迟,被告不构成逾期违约。(档案1-0101)3。图纸评审缺失原告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并非全部通过评审,仅项目主要建筑部分(污泥阳光棚、交配电室、加氯加药间、接触消毒池、深度处理车间)有评审,但管网部分设计图并未经过审核,且管网部分在竣工后出现淤堵等问题无法使用,被告尚在排查阶段不满足付款条件。综上,原告在第二阶段图纸审核及交付均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与原告多次友好协商补充,原告仍未按要求重新提交完毕,因此被告不应存在逾期问题。(三)第三阶段付款要求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由于本工程管网目前存在重大问题无法使用,虽然最后有总体项目验收单,但施工过程中各个分项均未验收,验收单上仅有施工方签字,设计方和其他各方均未参与分项验收,原告方履行合同存在过错(档案3-0012),结合竣工后管网出现问题,原告方尚不能排除自身责任,被告因竣工验收存在瑕疵而不构成逾期付款。三、原告计算逾期违约金并无依据,且标准过高如前所述,因原告履行瑕疵导致被告无法付款,原告并无计算违约金依据,且其主张的违约金年息15.4%已经是4倍IPR,过分高于其损失,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原则,其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成交通知书》1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通过准东XX局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性谈判,中标准东XX局发包的新疆淮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设计采购项目,双方签订了前述设计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该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经质证,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4份,拟证明原告按约向准东XX局提供了符合案涉项目要求的施工图,且案涉项目施工图已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准东XX局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至设计费的90%部分即87.75万元。两被告也认可***向其交付了该项目的全套施工图纸,且施工单位以招头施工,该图纸是合格的,也证明***已经把图纸进行了交付。
经质证,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据并未提到案涉管网部分图纸设计审查合格书。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效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3.五方竣工验收意见表1份、竣工验收报告1份,拟证明2021年10月14日,案涉项目施工完毕且已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准东XX局应向***支付全部设计费。
经质证,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虽有竣工验收单,但分项并未经过验收。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认定。
4.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单1份,拟证明准东管委会是准东XX局的主管单位,且准东环保局系准东管委会下设机构,准东XX局的民事责任应当由XX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经质证,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5.29.25万元转账记录1份、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张,拟证明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完毕,二被告仅向***支付设计费29.25万元,还应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设计费68.25万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质证,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6.竞争性谈判文件1份、通过昌吉州审图中心审查的施工图1份,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要求将全部图纸交付。
经质证,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方并未收到该图纸。
本院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图纸的证明效力综合全案认定。
准东XX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9年(档案号1-0001)、2020年两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意见各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拟证明2019年8月,原告给被告提供第一份可研报告,经专家评审提出意见后并未反馈;到2024年5月才重新向被告提交今年补做的(微信证据)另一份落款2020年的可研报告。证明可研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到2024年4月才重新向被告提交今年补做的(微信证据)另一份落款2020年的可研报告。
经质证,原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3标段系独立的项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证明效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份,拟证明被告提供的2020年4月30日昌吉州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关于:污泥阳光棚、交配电室、加氯加药间、接触消毒池、深度处理车间;但并未出具管网设计图纸审查合格书;证明设计文件审查不完整,不符合付款条件。
《施工设计图》(档案1-0101)1份,拟证明图纸名称错误,付款程序受阻,且原告至今年才重新提交二、三标段的图,一标段的图尚未修改后交付,原告本身存在交付延迟,被告不构成逾期违约。
微信聊天记录2份,拟证明原告提交图纸名称错误,于今年重新修改后给被告提交,今年才重新提交二、三标段的图,一标段尚未提供。
经质证,原告***认为其已经交付全套图纸、审图,合格证中关于管网部分是否包括庭后核实,若***未提供审图,提供管网部分的施工图纸,那么该部分是无法施工,与竣工意见书的内容向违背。施工图纸恰可以证实原告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了施工图纸设计、交付及履行交付义务。至于交付过程中的资料未办,不能证实交付的施工图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对改组证据的证明效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3.《3-0012档案,竣工记录》1份,拟证明2021年10月14日,虽然最后有总体项目验收单,但各个分项均未验收,仅有施工方签字,设计方和其分项验收,原告本身履职有过错,可能导致项目落地瑕疵,不应再追究被告逾期责任。
《关于对五彩湾新城排水管网改造项目推进中相关事宜的请示》1份、《关于对2020年准东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综合评估验收的函》1份,拟证明《请示》中显示“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管中穿管”改造项目的部分穿管区域存在破损导致地下水渗漏的现象,一些穿管管道未考虑上游的排水需求,下游排水管管径较小,造成排水拥堵的情况。”《函》中也反应了项目管道存在诸多问题,已经着手进行调查改造。据此可反映管道使用出现问题,设计可能存在缺陷。
经质证,原告***认为针对综合评估验收的函,依据其内容,项目出现问题发生于施工阶段,并未说是发生在设计中的问题。案涉图纸已经经过评审。针对请示中提及的管中穿管的方案,原告方也是按照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的同时也是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设计,这个方案并非***单方提出,故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针对被告方提出提交的验收意见表复印件,该份证据仅能证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签字先后顺序的问题,但不代表相关的工作未做,且案涉项目亦经五方验收,取得了竣工验收,所以分项验收的问题,***认为该做的都已经做了,不存在被告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认可证明目的。且该竣工验收表就是提交纪要是在被告方账户,与双方都认可的竣工验收表不一致,且这仅是反映事过程中。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4.《关于五彩湾新城污水提升改造一期、二期项目的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因案涉项目管道存在问题,准东规划建设局已于2022年9月经着手启动排水提升改造项目,该项目确实存在问题。
《关于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五彩湾城区排水提升改造项目(二期)项目抽除市政排水内插PE管的情况说明》1份、《计价表》4张,拟证明准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已经依据排水改造项目施工设计要求,于2023年9月25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经花费1248167.11元,管网问题耗资巨大,被告尚不能排除原告设计缺陷原因。
《内插排水管道抽出印证照片》14张,拟证明内插排水管道出现问题,管径过小、接头漏水等问题,尚不能排除设计原因。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案涉工程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不能确定系设计的原因还是施工工艺的原因,需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具体责任方,并非通过各方开会各自出具相关文件,确定***施工图纸存在设计问题。且案涉施工项目已于2021年10月份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各方的意见均是项目设计施工等内容符合项目要求。所以才做的项目竣工验收并使用。具体出现问题的原因应由相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进而确定。
XX管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1月23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确定***被确定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设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币玖拾柒万伍仟元整,并要求***按照规定与被告准东XX局办理签订合同事宜。2020年3月,***(设计人)与准东XX局(发包人)针对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第四条本合同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项目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4.2项目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规模为0.5万m3/d;……4.4设计阶段:施工图纸设计;4.5设计内容:1.现状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5000m3/d,出水为一级B。经过本次改造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新建8座一体化提升泵站;3.新建压力排水管道dn315-dn400约14530米。……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6.1各阶段名称:施工图设计;6.2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6.3成果内容:施工图;6.4成果数量:8套。……6.6提交成果前提:发包人提交相关资料。第七条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设计费(包干使用、含税价)为97.5万元(大写:玖拾柒万伍仟元整)第八条支付方式8.1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1
30
29.25
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
2
60
58.5
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后三天内
3
10
9.7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
……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的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由双方协商解决。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见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准东XX局在发包人名称处加盖印章,***在设计人名称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分别签字。2020年4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服务中心就案涉工程项目污泥阳光棚、深度处理车间、接触消毒池、加氯加药间、变配电室分别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21年10月14日案涉项目经过五方验收竣工合格。2020年12月25日XX管委会向***新疆分公司支付292500元,***新疆分公司出具价款为2925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设计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谈判内容及服务要求四、主要施工工艺1.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在原有的Cass工艺的基础上将处理工艺改为EBIS生物处理工艺处理污水。2.“管内穿管”技术将现有的居民出户排水分为7个区域收集,在7个区域各建设套一体化耐盐腐蚀的玻璃钢提升站,将现有的自流排水改为压力流排水,压力流排水管网采用在现有的排水管道中间穿管,新建压力排水管道dn400管长361米,dn315管长10529米,dn200管长556米,共计12446米。2020年2月原告出具的施工图纸中,顾客名称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程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
2022年9月27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出具《关于对五彩湾新城排水管改造项目推进中相关事宜的请示》,载明:“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管中穿管”改造项目的部分穿管区域存在破损导致地下水渗漏的现象,一些穿管管道未考虑上游的排水需求,下游排水管管径较小,造成排水拥堵的情况”。2022年9月10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关于五彩湾新城污水提升改造一期、二期项目的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至2021您开发区环保局作为业主单位,委托……通过“排水管网内插管”方式,对上述部分管道进行改造。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未封堵气孔,内插不连贯、极限坡度憋水等问题,导致该项目未能彻底解决地下水渗入排水管道等问题……2022年9月,依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安排,通过对五彩湾城区排水管网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改造修复方案,实施排水改造(一期)项目……”。2022年10月19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准东XX局发出《关于对2020年准东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综合评估验收的函》“2020男环保局作为业主实施的“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改造项目”该项目在原排水管线位置开挖管沟重新埋设PE管、PE检查井,……改造后污水处理厂入水口检测仍为氯化物超标,不符合污水处理厂水质标准……”。
另查明,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支付剩余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准东XX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准东XX局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向准东XX局交付设计成果后,准东XX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支付设计费。本案当事人均认可本案设计费975000元,已支付设计费292500元,尚有682500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准东XX局、XX管委会告主***科工可行性报告存在问题、图纸审核及交付存在重大瑕疵、各施工分项未经验收,故本案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1.依据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的费用支付: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支付30%(292500元);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后三天内支付60%(585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10%(97500元)。案涉设计费支付的条件为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工程竣工验收,而可行性报告并非对***合同义务的约定,亦非设计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存在图纸审核及交付存在重大瑕疵、各施工分项未经验收的问题。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勘察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表》的内容,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出具意见“该工程已完成图纸设计和合同要求的圈内内容”,足以说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图纸的义务且图纸以符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准东XX局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并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准东环保局对其抗辩事实举证不能,故其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违约金。
对于***主张的违约金,准东XX局、XX管委会抗辩违约金过高且无依据。因***未举证证实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其实际损失系未付款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拖欠设计费为682500元,322530.6元违约金的主张明显超出其造成的利息损失的30%。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准东XX局、XX管委会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成立,本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即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20423.27元[585000元×3.85%×(1+50%)×3年+585000元×3.85%×(1+50%)÷12月×3个月+585000元×3.85%×(1+50%)÷360日×11日+97500元×3.65%×(1+50%)×1年+97500元×3.65%×(1+50%)÷12月×9个月+97500元×3.65%×(1+50%)÷360日×17日]。
对于***主***管委会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认为,XX管委会并非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的合同相对方,案涉合同对其无法律约束力,且准东XX局系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编制和经费的机关法人,能够独立的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XX管委会对准东XX局的合同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82500元及逾期违约金120423.27元[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585000元×3.85%×(1+50%)×3年+585000元×3.85%×(1+50%)÷12月×3个月+585000元×3.85%×(1+50%)÷360日×11日+97500元×3.65%×(1+50%)×1年+97500元×3.65%×(1+50%)÷12月×9个月+97500元×3.65%×(1+50%)÷360日×17日],并以68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23年8月5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XX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5.28元,由原告XX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4.29元,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局负担1106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