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烈旻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1764号
原告:上海烈旻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四层E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校兰,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吴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林,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烈旻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烈旻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同时,原告明确其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烈旻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