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中中扬申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中扬申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在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扬中中扬申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分别位于本市××步行街××(××不动产权××)、××步行街××(××不动产权××)、××步行街××(××不动产权××)、××步行街××(××不动产权××)、××步行街××(××不动产权××)、××步行街××(××不动产权××)、××步行街××号(××2018扬中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各一套。目前不宜处置原因为:因上述房产均设置了抵押,且被我院多次轮候查封,处置权属于抵押权优先或查封在先案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