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5民初1019号
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85951254Y。
法定代表人:程小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明,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N18TF4A。
法定代表人:吴子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