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项公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公司)与上诉人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污水处理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以及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对其整改的费用,需依据司法鉴定予以确定,二审中因万马公司对此申请司法鉴定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上诉人永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蒋其文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