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4民初62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项公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2019年9月11日,原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鉴定费58000元,合计60585元,由原告江苏万马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