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5民初395号
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859512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07460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江西永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