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2592号
原告:无锡市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8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7PPD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助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645754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能公司)与被告辽阳助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鼎能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鼎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鼎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