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4749号
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B59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104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起本地持续发现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该症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应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