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50号
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C10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景园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88弄23号B1层。
负责人:***,主任。
第三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118弄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景园小区业主大会、第三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