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12号
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第****。
法定代表人:潘留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馨佳园A8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庞恒凤,业委会主任。
被告:上海润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腾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馨佳园A8业主大会、上海润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亮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凯凯
书 记 员 侯家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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