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780号之一
原告: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路8号4幢办公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24619H。
法定代表人:顾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奎,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初,安徽进行时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0号0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478071X8。
法定代表人:李国柱。
原告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由原告安徽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