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16058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麒,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程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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