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551号
原告: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高新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0199126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40号D-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47807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