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1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屈某。
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朱某,男,1975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朱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08诉前调确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1365193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执行费810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乙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10841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其中1526元作执行费结算,其余106891元发放给申请人。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房产(按份共有5%),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办理查封登记,系轮候查封。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达报废标准。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00万元人民币),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办理冻结登记;朱某持有的丁冻公司4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00万元),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办理冻结登记。上述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6.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7月1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朱某到庭。
7.委托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4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案款为1365193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执行费81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108417元,其中1526元作执行费结算,其余106891元发放给申请人。其余未履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乙公司、朱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18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