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84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邮送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现***自愿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35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归还15000元。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若***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下欠款项(已偿还的除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关于本案的执行标的额70950元(本金、诉讼费,利息另计),***已给付10000元。余款60950元,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4日前给付30000元,2016年7月1日前给付3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如***有一期未及时给付,则江苏朝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仍按原调解书一次性履行(已给付的除外),对于放弃的部分不予放弃;三、执行费950元,由***承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邮送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