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162号之三
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州诺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诺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徐州诺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原告承揽制造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