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诺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162号之四 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州诺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诺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