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0481号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旗路1518弄12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