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81民初5647号 原告: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10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453334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棱公司”)与被告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良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良时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951元;2、判决被告良时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895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决被告良时公司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268.7元由被告良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良时公司因生产需要,陆续向原告采购钢砂,其中2020年10月8日向原告采购钢砂4吨,每吨含税单价5100元,金额20400元;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采购钢砂15吨,每吨含税单价5100元,金额76500元;2020年11月7日向原告采购钢砂10吨,每吨含税单价5100元,金额51000元;2020年11月26日向原告采购钢砂30吨,每吨含税单价5100元,金额153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货到一个月付清全部货款;若有逾期,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龙海市)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钢砂,原告供应的货物已交付被告接收、验收。2021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往来询证函》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1381.22元。事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4月1日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72430元,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895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良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良时公司(需方)因生产需要向多棱公司(供方)采购钢砂,并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有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龙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多棱公司向良时公司供应钢砂。2021年2月20日,良时公司向多棱公司发出《往来询证函》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良时公司尚欠多棱公司货款291381.22元。2020年12月31日之后,良时公司向多棱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72430元,尚欠多棱公司货款18951元未支付。为此,多棱公司委托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本院,并申请对良时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财产保全,多棱公司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8.7元。 上述事实,有多棱公司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往来询证函》、《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财产保全申请费票据,以及多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多棱公司与良时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多棱公司向良时公司供应钢砂,良时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良时公司2021年2月20日向多棱公司发出的《往来询证函》体现,截至2020年12月31日,良时公司尚欠多棱公司货款为291381.22元,多棱公司无异议,该事实予以认定。多棱公司自认良时公司2020年12月31日之后已支付货款共计272430元,该事实可予认定。据此,多棱公司主张良时公司支付尚欠钢砂货款1895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有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多棱公司主张良时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尚欠货款189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可予支持。虽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该约定对律师代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承担问题约定不明确,且律师代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并非当事人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多棱公司主张良时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8.7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良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5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元,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